江蘇省發布《在用非道路工程機械污染防治技術指南》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生態環境部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防治技術政策》、《江蘇省移動源污染防治監管綜合能力研究研究及應用示范》等文件要求,防治非道路工程機械污染大氣環境,保障生態環境安全和人體健康,指導環境管理與科學治污,促進非道路工程機械污染防治技術進步,我中心組織制訂了《江蘇省在用非道路工程機械(2022-2025)污染防治技術指南》,現予發布。
江蘇省工業合作協會機械設備管理中心
江蘇省非道路移動工程機械環保調查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2年6月10日
污染防治技術指南
一、總體方向
(一)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改善環境質量,促進非道路移動工程機械污染防治技術進步,制定本技術指南。
(三)非道路工程機械產品應向低能耗、低污染的方向發展。優先發展非道路工程機械用發動機電控燃油系統、高效增壓系統、排氣后處理系統及污染控制系統所使用的傳感器。
(四)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標:在用非道路工程機械設備,2022年底達到國家第四階段排放控制水平,2025年與世界最先進排放控制水平接軌。
(五)建議地方政府根據大氣環境質量需求,對在用非道路工程機械分時、分類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工程機械的區域。優先控制城市建成區內在用非道路工程機械的污染物排放,完善在用非道路工程機械使用的登記制度。鼓勵淘汰高排放非道路工程機械。
二、在用非道路工程機械
(一)加強在用非道路工程機械的排放檢測和維修。加強非道路工程機械的維修、保養,使其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加強對非道路工程機械排放檢測能力的建設;經檢測排放不達標的非道路工程機械,應強制進行維修、保養,保證非道路工程機械及其污染控制裝置處于正常技術狀態。非道路工程機械維修企業應配備必要的排放檢測及診斷設備,確保維修后的非道路工程機械排放穩定達標,同時妥善保存維修記錄。
(二)完善在用非道路工程機械登記制度。建議有條件的地方,對需要重點監控的在用非道路工程機械進行登記,并對其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在用非道路工程機械的排放治理改造。在排放治理改造中,針對要改造的非道路工程機械,應先進行科學的、系統的匹配和小規模示范應用,確認技術的可行性和治理效果,再進行推廣應用,并確保對改造產品的持續維護和質量監管。
(四)加強對再制造發動機的排放管理。對裝用再制造發動機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再制造發動機的排放性能指標應不低于原機定型時的排放要求,且只能作為配件進入發動機配件市場,用于替換同等排放水平的發動機。
(五)加強非道路工程機械的噪聲控制。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擅自拆除棄用非道路工程機械的消聲、隔聲和吸聲裝置,加強對噪聲控制裝置的維護保養。
三、非道路用燃料、機油及氮氧化物還原劑
(一)提升油品和氮氧化物還原劑質量。燃油應不斷降低烯烴、芳烴、多環芳烴的含量;機油應不斷降低硫、磷、硫酸鹽灰分的含量;氮氧化物還原劑應重點研究解決低溫結晶問題,降低醛類、金屬離子等雜質的含量。
(二)加強生產、銷售環節管理。禁止生產、進口、銷售不符合標準的燃料、機油和氮氧化物還原劑。鼓勵油品生產企業在生產環節加入能辨別生產企業的微量物質示蹤劑。確保終端使用環節的燃料、機油及氮氧化物還原劑質量穩定滿足國家標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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